t1   1
·您的位置: 黄河网 > 黄河要闻 > 正文
财政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87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08-07-31 08:04:00  
分隔线

李国英代表:

    您提出的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我们原则同意您提出的建议,在今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有关工作中,我们将把您的建议作为重要参考。

    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中央财政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正在研究主体功能区财政政策。初步考虑:一是细化转移支付测算级次,按县测算地方财政标准支出,增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把主体功能区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二是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加大对国家级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满足这些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生态移民、水土流失和风沙区治理等工作的资金需求,并引导当地政府将工作重心转向科学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手段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我们正会同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对开征环境税进行研究。初步考虑将环境税界定为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等行为课征的独立税种。您提出的开征生态补偿税的建议我们将纳入下一步环境税研究中统筹考虑。

    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财政部还会通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流域生态补偿,提出开展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的指导性意见。总体思路是围绕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在中央组织协调下,省际间以签订合同或协议形式,建立起下游对上游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补偿和上游对下游超标排污或环境责任事故赔偿的双向责任机制,逐步建立起以省际横向补偿或赔偿为主,中央财政引导或奖励为辅的利益补偿机制。在补偿方式上,除直接资金支持外,还要更多地引导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市场手段开展补偿。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开发建议项目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的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故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已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实施单位是主要责任主体,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并对直接受到损害和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或补偿损失。

    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冶金工业项目建设、重化工基地建设中的生态补偿问题,关键是要执行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补偿责任机制。

    二是关于扩大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草)项目规模,提高天然林保护补偿标准,制定退耕还林(草)的长效机制,妥善解决项目区农户燃料等问题。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对于退耕还林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该通知规定,为确保“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18亿亩,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2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因此,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规模问题,在现阶段难以实现。但同时该通知还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区倾斜。这些政策对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地区的生态建设成果和改善退耕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将起到促进作用。

    为解决退耕还林(草)农户生活所需燃料等能源问题,国家实施了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2003年以来,实施的农村沼气国债项目,与退耕还林(草)工程紧密结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农村沼气建设。五年内,共为此投入80亿元。下一步,国家还将按照《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继续在项目安排上向退耕还林(草)项目实施地区倾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三年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目前确定的每亩5元的补偿标准是在2001年确定的,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上涨、商品材价格提高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因素变化,补偿标准目前相对偏低。您提出的提高补偿标准的建设,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的统筹考虑。

    三是关于开展排污权交易问题。2006年以来,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深入到江苏、浙江和上海进行了实地调研,形成了初步的改革试点方案。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后,我们结合研究推进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财政政策,对江苏省开展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有关工作给予了指导。该年底,财政部联合原环保总局批复同意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目前正在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我们考虑,引入市场机制,流域上下游开展排污权交易,可作为流域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在继续开展试点基础上,我们还将深入推进实现环境有偿使用,促进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建立排污主体珍惜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稿件来源:黄河报·黄河网 责任编辑:郑梦玥 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重点关注